本院特殊輪班輪休公務人員相關工時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12條規定略以,正常辦公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二、本表所稱服勤辦法係「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之簡稱。
三、專科訓練期滿之院聘住院醫師,相關工時規定比照專科訓練期滿約聘住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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