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療護(住院、居家、共照)服務111年12月1日第六版修訂~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自85年及89年實施安寧居家療護及住院安寧療護試辦計畫,並配合衛生福利部政策於健保IC卡提供安寧意願註記,於98年正式納入支付標準常態性支付。另為讓更多有意願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服務之末期病人,不須入住安寧病房亦有機會接受健保安寧療護服務,健保自100年4月起實施本試辦方案,以建構更完善之安寧療護共同照護服務模式。
健保安寧療護最初收案對象僅限癌症末期病人及漸凍人,98年新增八類經醫師專業診斷符合安寧收案條件之末期病人,111年新增末期衰弱老人、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病人、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至五款所列臨床條件者,以及罕見疾病或其他預估生命受限者,期讓更多病人有機會接受安寧療護服務。
健保將持續推動讓有需求之末期病人得到高品質安寧療護之政策方向,與世界潮流同步並與WHO理念一致,協助病人與其家人在身體、心理和靈性等需求均能獲得緩解與支持,落實善終並維護生命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