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實習
一、本院接受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選送在校學生至本院各相關單位見習實習,分為兩類:
(一)實習:在本院上級醫事及其相關人員指導下,參與醫療、檢查、值班或其他工作。
(二)見習:屬觀摩學習性質,必要時得在本院上級醫事及其相關人員指導下,有限度地參與醫療、檢查、值班或其他工作。
二、實習期間及學生資格:
醫學生、牙醫學生:須為國內核准立案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牙醫學系在校學生。
三、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時間:應於實習開始之六個月前提出。
(二)申請程序:由擬委託見習實習之學校或個人備函,檢附相關資料,向教學研究部提出申請。
(三)未經本院函復通知其來院辦理報到前,不得提前到院見習實習。
四、受理作業:
醫學生、牙醫學生:由本院教學研究部審查資格,資格符合者,由本院各部室決定是否接受,並陳報院方核准後始接受。
五、見習實習費用:
請來電或是mail詢問。
電話:05-6330002#572503 張小姐。
信箱:Y05619@ms1.ylh.gov.tw。
六、見習實習學生保險:
醫學生、牙醫學生實習期間應由原薦送學校投保並於學生報到實習前提供保險證明文件。
七、見習實習學生之考核:
(一)由本院各部室執行之。
(二)見習實習學生在本院見習實習期間,如有違規事項,由本院各部室主任逕行警告,如仍再犯,由本院各部室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決定停止其見習實 習,並會知教學研究部及函告原就讀學校處分。
八、見習實習結束應辦手續:
學生見習實習結束時,應依本院規定向教學研究部辦理離院手續。未辦清離院手續者,本院不發給任何見習實習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