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介紹
病人自主權利法經由立法院審查後三讀通過,於民國105年1月6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9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
本法的立法目的及精神包括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依該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者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得為預立醫療決定,在公證或見證程序完成後,註記於健保卡。
當病人符合以下臨床條件時,即可依病人事先表達的自主意願,決定自己的醫療照護方式。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等臨床條件時
每個人都能提早為自己做好重症時的醫療決策,除了保障自己的善終權益,同時也能讓親友摯愛在關鍵時刻充分了解您的決定,減少所需面對的痛苦。
出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人員
1. 本院團隊:每次諮商均安排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1人、具有2年以上經驗的護理師1人、具有2年以上經驗的社工師1人。
2. 您的部分:除了您(意願人)本人之外,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您必須邀請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1人參與。
此外,如果您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您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您表達醫療意願,則必須同時請您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出席。
除上述必須出席的人員之外,其他親屬如經您同意也可以一起參加。
諮商預約說明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為自費,諮商費用依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在您預約掛號後,將由專人與您聯繫,確認完成諮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預約本院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請洽詢以下單位。
斗六社工室05-5323911轉560502
虎尾社工室05-6330002轉570501
文件下載
1.病人自主權利法
2.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3.預立醫療決定書(含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4.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如想獲取更多的資訊,歡迎參考以下網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安寧照顧基金會: 點此連結
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專區: 點此連結
病人自主研究中心: 點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