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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傷病介紹

農職保職業傷害

一、認定標準
1、執行職務時發生的災害。
2、執行職務與災害發生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二、工作範圍
1、從事農業工作期間遭外力傷害。
2、從事農業工作本身外,工作上之附隨行為。
3、從事農業工作之合理的行為亦包含在內。

三、發生狀況
1、於農業用地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
2、於農業用地因從事農業工作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
3、由於從事農業工作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4、於從事農業工作中,因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四、附隨行為
1、因從事農業工作之準備或收拾行為,於日常居住處所、田間、儲藏室,整修農業生產設施(備)或農機具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2、於集貨場或適當地點,對其自行生產農產品,因執行採收後處理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3、從事農業工作,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農產品過程,由日常居住處所、農業用地、儲藏室、集貨場、慣行銷售地點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五、其它及除外規定
1、農民從事農業工作中,於工作當場促發農藥中毒、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視為職業傷害。
2、除外規定:重大交通違規或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明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農職保職業病

一、「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簡稱職傷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各款所列之疾病者為職業病:
1、農藥中毒、甲醛中毒。
2、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
3、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4、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病、漢他病毒症候群、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
5、長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二、職傷審查辦法第9條之1規定:
「被保險人罹患、促發或惡化前條各款以外之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三、被保險人罹患職傷審查辦法第9條各款以外疑似職業病,欲申請農職保各項給付時,應先洽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評估後,開具「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連同各項給付應備申請書件,經由投保農會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農民健康保險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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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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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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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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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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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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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職保職業疾病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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