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及收案條件:
經原照護團隊成員照會「安寧共同照護小組」後,共同評估符合下列末期病人條件,且病人或家屬同意接受安寧共同照護服務並簽署服務說明書。
(一)癌症末期病人:
1、確定病人對各種治癒性治療效果不佳。
2、病人有身心靈症狀極需安寧共同照護小組介入。
(二)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
1.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主要症狀有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症狀者。
(1)直接相關症狀:虛弱及萎縮、肌肉痙攣、吞嚥困難、呼吸困難。
(2)間接相關症狀:睡眠障礙、便秘、流口水、心理或靈性困擾、分泌物及黏稠物、低效型通氣不足、疼痛。
2.末期運動神經元患者,雖使用呼吸器,但已呈現瀕臨死亡徵象者。
(三)主要診斷為下列疾病,且以進入末期狀態者:
1. 失智症
2.其他大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9.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
10.末期衰弱老人。
(四)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臨床條件者。
(五)罕見疾病或其他預估生命受限者。



